高温来袭 劳动者高温保障看这里

2023-07-10 16:12:59    来源:锦观新闻

虽然明天才正式“入伏”,但是这两天成都热力四射,相信很多人已经感受到了“杀伤力”。高温来袭时,“高温津贴”成了劳动者之“解暑良方”。

根据2012年出台的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,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,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,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。高温天气里,最重要的一笔工资——高温津贴,你拿到手了吗?

有关高温津贴的相关法律规定,也许你还不太了解。今天,记者请来市政协委员、民盟市委会法治工委副主任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进行梳理和介绍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*高温津贴不是福利 是劳动者工资

王劲夫:首先,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,不是单位福利。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,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。

其次,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,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。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,所需费用在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。

所以,拖欠高温津贴就是拖欠工资,后果非常严重,在法律上,拖欠高温津贴可能面临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,同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。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(包含高温津贴)报酬外,还应进行经济补偿,并可能要支付赔偿金。

*都是发钱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区别大

王劲夫:酷暑季节,很多单位会以工会名义发放绿豆酸梅汤、西瓜、饮料及清凉药物,并进行物质和经济慰问,告诉劳动者这是高温津贴。虽然看起来不错,但记住,这两者在法律上截然不同。

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,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,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。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,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。所以,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。

所以,高温津贴是工资性质,是法定支付义务;防暑降温费是福利性质,无法定支付义务。

*没准备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 单位违法

王劲夫:炎炎夏日,我们经常看到工人在室外挥汗如雨,外卖小哥骑车暴晒在烈日下,对于这样从事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,法律是有特殊保护的。

根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,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,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。

也就是说,第一,高温津贴必须有,第二,用人单位必须为他们精心准备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,不能偷懒用防暑降温费替代,否则就违法了。

*中暑未参保职工 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

王劲夫:按照法律规定,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,经诊断为职业病的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
劳动者一旦中暑,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,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;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,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,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;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,在停工留薪期内,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。

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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